1.?早上早上??ϴ?Դ??
2.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你赞成这一判决吗?
3.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四年,打卡打卡打法院为何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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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样的判决非常合理,毕竟这个软件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早上早上并没有给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带来破坏性,打卡打卡打所以这样的源码源码macd自动提示买卖源码判决还是非常公正合理。我认为这一个软件APP并没有社会危害性,早上早上它只是打卡打卡打通过不改变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位置的源码源码信息修改了客户个人的位置,客户不想暴露自己位置时,早上早上就可以对位置进行遮挡,打卡打卡打当客户觉得这个位置不合适时,源码源码可以随意进行修改,早上早上并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性,打卡打卡打也没有利用软件特性带来严重后果,源码源码并且在这一起案件中,该公司的整个营业性收入并不是很高。
一、tcp udp测试源码案件始末是什么?
整个案情非常简单,嫌疑人制作的这一款软件名字是大牛助手是一款APP通过APP客户可以进行一个前期试用,试用期过后客户需要缴纳包月费用或者包年费用费用收取并不高,客户通过APP可以对个人位置进行遮挡,别人看不到用户位置,当客户觉得对位置信息需要修改时,可以通过软件修改个人位置信息,模拟任何一个地方的定位,在地图上可以随意定位,法院认为该软件已经影响了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对该软件创始人进行逮捕并判刑。
二、网络上议论纷纷。
我看到网络上很多网友在留言并且讨论这些案件,很多人认为该软件创始人并没有利用这个软件进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他只是制作了一款可以修改定位的APP而已,至于用户如何使用是myeclipse 导入tomcat源码用户的事情,和软件创始人并没有任何关系,法院的判决有些连带责任过重,并且啊,该名创始人的软件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判刑有些过重,也有些人认为很多人利用软件修改定位打卡骗取工资,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所以应该判刑。
三、应该双面性看待这个问题。
我觉得看待这个问题应该双面性,如果说软件开发者有些无辜,其实这种双法也并不是很准确,因为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这款软件是已经会前期预料的,客户会利用软件性质进行修改定位,但是车牌识别 c源码他并没有制止,并且利用这个功能开始进行包月,甚至包年公司利用这些功能进行收入,说明已经前期预料到,会有人利用这款软件的功能进行不恰当使用,虽然软件的开发和其他日常定位的APP一样,但是在功能县志上却有些不一样,所以这样的判刑也非常准确。
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4年,你赞成这一判决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有一定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比如很多企业都实行打卡制、需要你到现场进行录入头像或者其他的方式、才能算作里来了或者走了、而我们知道没有任何程序是不可攻破的、毕竟“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教务系统源码下载前段时间一款非常火的App被下架、因为他被购买者用来作弊打卡、给很多的企业和单位造成了损失、而这个考勤作弊App的创始人二审改判四年、你赞成这一判决吗?首先不赞成这一判决、因为我们知道这个App开发出来并不是为了进行考勤作弊、而是被购买者用来做了这方面的工作、而且他的源代码只是改变了服务器的位置信息、这是一项技术、对于开发者来说被用于违法犯罪还应该追究这些使用者的责任、毕竟还要看他是否从内心就是去做考勤作弊的初衷。现代化的发展、涌现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著名学者曾经说过“改变未来的人可以来自任何的地方”、就像以前我们没有汽车、而发明汽车的莱特兄弟也不过初中毕业、特别是现代技术的发展、不仅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便利、更让很多事情变得复杂、我们知道违法犯罪不能去做、但并不代表你所创造的东西没有去违法犯罪、就比如我们平时做菜所用的菜刀、它可以帮我们更方便的烹饪食物、但是也有持刀杀人抢劫的、我们并不能去怪罪厂家的错误、而在这一次考勤作弊App创始人被判两年的案件中、很多人认为这一项技术并没有直接指向考勤作弊的功能、创始人也没有在功能上解释和说明这一些、而他所给相关单位和企业带来的损失是那些个人的行为、所以不赞成这一次的判决、也希望这些人的初衷并不是去违法犯罪、而是被误会、毕竟技术是改变世界用在正道的东西。
我们都知道“人之初性本善”、但其实人是否是善良的并不能完全确定、或者说出生的时候应该是一张白纸、只是在后面的教育和交流中改变他、所以应该从这些方面来考虑。
考勤作弊APP创始人二审改判四年,法院为何会改判?
我认为法院之所以在二审判决中改判原因是一审法院是根据该名男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量刑,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这款软件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所以该名男子虽然依然是涉嫌这项罪名,但是罪行减轻了,随之在二审判决中就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我认为法院在这次量刑中改判的十分合理,毕竟这款软件并没有在网络上造成恶性传播,也没有攻击网络程序,没有造成人员信息丢失,泄露甚至重大互联网恶性事件出现,只是让用户个人使用时会通过修改定位功能来满足个人目的,这种目的满足对社会并没有危害性,也没有给社会带来隐患以及损失,所以根据这种情况,二审法院所判的4年有期徒刑属于减刑判决,认为软件不属于破坏性程序,所以改判。
一、案件始末是什么?
在这起案件中,该男子通过购买其他公司软件源代码,并且修改数据后制作成了一款名叫大牛助手的APP,并在网络上售卖传播,软件的主要盈利方式是通过用户下载后包月或者包年会员方式来进行收费,软件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只不过用户在下载软件后可以隐藏个人定位,并且可以自行修改个人位置,在法律上认为该名男子软件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一审判决该名男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男子表示不服进行二次申诉,二次法院认为该名男子软件不属于法律中的破坏性程序,于是将判决减轻到有期徒刑4年。
二、希望该名男子汲取教训。
我认为该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法律,在软件制作过程中,自己已经可以预见性的知道后果,自己在购买软件源代码后再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开发的过程中指定了软件可以遮挡个人定位以及修改个人定位,软件主要功能也是这样,男子内心明白用户会使用软件修改个人定位前提下,依然开了会员并以此谋利,所以这种方式属于违法犯罪。
三、法院判决非常公道。
我认为这次法院判决非常公平公正,虽然律师认为该男子可以做无罪辩解,但是我认为该男子在开发软件时,就是利用软件可以修改定位的这一特性来进行牟利,其开会员以及包年包月的付费方式,就决定了它是以这种软件特性来进行谋利,他自己内心清楚用户会使用这款软件做什么,但他没有下架软件,也没有进行阻拦,也没有提示,所以该男子的行为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罪,法院判决也十分公平,考虑到软件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已经进行减刑。